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简称医药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Medicine Profess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M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大陆、香港、澳门医药行业中各种不同经济成份的医药工业、商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经济实体的企业家、经济学家、专家、学者等结成的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经政府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会员、繁荣经济、互相合作、发展区域医药经济。通过活动,开阔眼界、广交朋友、联络感情、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增进友谊,促进同行经济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的社团组织。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医药行业、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开展行业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产业园中区科技中一路19号赛百诺基因治疗园A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各项联谊活动,加强两岸三地同业间相互了解和联系;
(二)宣传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传达、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协调地区间医药厂商的业务交往,促进各地区医药产品购销与经营;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行业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
(四)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等技术服务;组织名优产品评选、推介、参加行业展会;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新成果的推介、推广,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五)开展与国内外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外考察、经验交流、学习先进和培训研讨等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增长知识、拓宽思路,加快行业经济发展;
(六)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风气。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七)加强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八)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适合协会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开业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药事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和经济组织;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牌及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八)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七)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第二年起2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第二年起1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第二年起6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且得到秘书处同意的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可以除名:
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会员向本会自行递交书面退会函件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的变动;
(五)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通过重要决议;
(七)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项机构开展工作;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对本协会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的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下设有专职人员组成的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隶属于协会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任务,组织开展各项专业活动,引领、指导专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各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