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条件

发布时间:2020-02-21
关于发展会员及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的有关规定

关于发展会员及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的有关规定

   本会是由深圳从事医药、医疗保健等健康产业经营、科研开发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根据协会章程,为贯彻落实本会的宗旨和任务,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促进协会工作的全面发展,就发展本会会员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入会条件
1.个人会员
1)凡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2)热爱医药事业,并从事医药、医疗保健、企业事业管理、医药科研、生产或营销医药咨 询、医药投资二年以上者;
3)其他社团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
1)主管业务为从事医药健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保健食品、功能饮料、保健器械、化 妆品、涉水产品、消毒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科研及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 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生产的医药保健产品获国家相应部 门批准;
3)加工生产型企业必须通过GMP认可证后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接受本协会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自愿加入本协会。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1)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到处罚,且没有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 被终审判决败诉;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模仿执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配合协会秘书 处工作。
4.副会长会员单位
1)副会长会员单位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产品最近三年内获得省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行业机构的奖励;
3)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4)企业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均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健康产品企业前列;
5)企业积极协助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入会程序

1.一般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或《个人会员登记表》(个人申请请人会 者,并寄一寸免冠2张本人近期照片);
2)生产经营的团体会员应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3)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
2.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会员须经选举产生.
3.会员由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颁发证书。

第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本会提供咨询服务的权益;
3.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参加本会举行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6.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7.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见协会章程。

第四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行业法规,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服务管理费;
6.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7.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的义务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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